11330282002977077Q/2002-107911
市司法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1-2002-0001
廢止
司法
2002-10-14
2002-10-14
面向社會
慈司〔2002〕49號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工作,樹立人民調解的權威,提高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履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是指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平等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自愿達成的以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人民調解協議書真實、合法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條 對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公證應當遵循自愿、真實、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 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調解協議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調解協議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但即時給付的除外。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調解協議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異議。
3、調解協議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第五條 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調解協議書的范圍:
1、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為內容的調解協議書。
2、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另一方自愿以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而達成的協議書。
3、以給付賠償金為內容的其他調解協議書。
第六條 公證程序
民間糾紛發生后,調解組織接受糾紛當事人的申請,由三級以上等級人民調解員或司法助理員對糾紛進行調解并達成協議,該協議符合第四、第五條的規定的,可對調解協議書進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具體程序如下:
㈠糾紛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應當提出申請并在調解人員的指導下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記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記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公證書用途和辦理公證的目的。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
㈡當事人申請公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原件,單位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如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授權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的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
2、經調解達成的協議書。
3、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㈢經審查,調解人員認為當事人申請公證意思表示真實,材料齊全且有公證的必要的,可通知公證處派員現場辦理公證或通知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公證人員認為公證事項符合受案條件,應通知當事人受理公證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單》;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㈣公證人員對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制作談話筆錄,認為符合出證條件的,報公證處負責人審批后出證,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公證處領取公證書并支付公證費或由司法所代收公證書并轉交給當事人,公證費每件400元,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提出減免公證費申請,按規定予以減免。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⑴贍養、扶養、撫育協議書(式樣)
⑵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式樣)
⑶協議書(式樣)
慈溪市司法局
20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