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2-156927
市政府辦公室
文件圖解
城鄉建設(含住房)
2022-05-06
2022-05-06
面向社會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政策,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若干規定》(慈政發〔2016〕29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慈政發〔2016〕3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制定依據
《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
《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
《慈溪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若干規定》(慈政發[2016]29號)
《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推行住宅房屋征遷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慈政發〔2016〕30號)
三、主要內容
(一)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
(二)低限安置標準仍按每戶人均60平方米確定可安置面積。《若干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補助建筑面積,以貨幣或房票安置方式結算,貨幣安置的結算金額除根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外,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項補償金額給予30%的獎勵。
(三)除補助建筑面積以外的其他可安置面積,被拆遷人可自行選擇貨幣安置、房票安置和調產安置。
該部分可安置面積,被拆遷人選擇全部貨幣或房票安置的,貨幣安置的結算金額除根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外,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項補償金額給予30%的獎勵。
該部分可安置面積,被拆遷人選擇部分貨幣或房票安置、部分調產安置的,貨幣安置的結算金額除根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外,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項補償金額給予25%的獎勵。
(四)被拆遷人選擇房票安置的,結算金額參照貨幣安置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和給予獎勵。被拆遷人使用房票購買商品房的,再按實際使用的房票金額給予10%的購房補貼。《實施意見》第五條中“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被拆遷人的購房補貼比例為15%”不再執行。
四、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或正式確定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項目,按照原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五、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解讀人:徐銀翹 ? ?聯系電話89591491